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陳世允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許昭琮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
日中市裁字第68-G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5年11月2日起 ,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5年12月5日(原於105年12月4 日屆滿,因遇假日順延1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6年2月3 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 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