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蔡以禮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月12日
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 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許昭琮,嗣於民國106年3月1日變更 為黃士哲,茲據新任代表人黃士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 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103年8月30日1時27分許,騎乘機車因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 以上」之違規行為(單號:GJ0000000),自103年11月11日 至106年1月10日止吊銷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詎原告竟於106 年1月4日5時8分許,持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號牌000 -MWW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中區公 園路與市府路口,因「酒駕未肇事拒測」及「駕駛執照業經 吊銷仍駕駛機車(註銷期間還沒過)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製開第GL0000000 、GL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2份。原 告對其中第GL0000000號舉發不服,被告續於106年1月12日 以中市裁字第68-GL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 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 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因無照酒駕,是騎機車酒駕原告並無異 議,可是騎機車酒駕怎麼會吊銷原告的職業大貨車駕照,如 要吊銷汽車駕駛執照,可以吊銷原告的自小客車,怎麼會吊
銷職業大貨車駕照,原告工作是職業大貨車駕駛,吊銷會影 響生計,爰聲明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法第 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4條第2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6年1月26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060005149 號函復說明略以:「蔡君駕駛旨揭車輛為勤務員警趨前查看 時發現渠本身及言語散發酒味,告知渠將實施酒精濃度測試 檢定,依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舉發,處新台幣9萬元,吊銷駕 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移置保管車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
㈢按員警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於公 共場所得查證其身分,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並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不得駕車。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 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 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 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048748號函 釋意旨略以:「有關貴署基於實務考量,建議於酒精濃度測 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 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準據乙節,因事涉 違規事實舉發實務,本部當尊重貴署本於權責之處理意見」 及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意 旨略以:「有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要件,應以 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 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惟為避免發生爭議,請轉知員警於舉發此類違規時 ,應將當事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詳載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以加強證據力,俾利公路主管機 關裁罰」。
㈣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 ,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 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依交通部於立 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8條第2項增定之意見略以:「㈠、依據車輛種類之區 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雖就汽車駕駛執照區分有 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 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等駕駛執照種類,供駕駛人依其需要及符 合資格條件選擇申請考驗之駕照種類,但依同規則第61條規 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駕駛資格時,係應換發駕駛 執照,並於同條明文規定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雖現 行國內分別有核發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但一人一 照之駕照管理制度,並非我國所獨創,國際各國皆為如此。 ㈡、對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之重大違規,方併處罰吊銷駕駛 執照依現行條例規定,對於整體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法益造 成極大侵害之違規人,才採行「吊銷駕駛執照」吊銷其駕車 許可憑證,該項處罰係針對違規駕駛人行為所必須採行之處 置,不應因所駕駛車輛或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差異。 亦即因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得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 輛,因此當駕駛人憑其所領有之較高級駕駛執照,駕駛較低 級車類違規致應受吊扣(銷)駕駛執照處分,仍應吊扣(銷)其 駕駛該違規車輛所憑之較高級駕駛執照,監理機關係依規定 辦理,尚非屬不當聯結。㈢、持高一級駕駛執照駕駛較低級 車類應受吊銷駕照處分,若得免吊銷其憑之駕駛之駕照,並 不符處罰條例保障公共安全之意旨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受吊銷 駕照處分之行為,均屬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違規,吊銷其駕 照之目的在於避免危險駕駛人繼續駕駛而肇事致影響公共安 全,然若駕駛人領有較高級駕駛執照(如職業聯結車駕駛執 照)違規駕駛較低級之車類(如自小客車),而於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可以不用吊銷其駕駛該違規車輛所憑之較高級 駕駛執照,似無法對於領有較高級駕駛執照之人,產生遏止 作用,而現行條例規定應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規定將形同 具文,無法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法益之安全。」,分別 載明在案。
㈤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下稱「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2項規定: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 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
,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所授權交通部會同 內政部訂定「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 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 功能,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㈥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檔名00 00000.0507.MOV檔案中,畫面長度00:00時至01:09時員警 攔查原告,員警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後,表示「怎麼 味道有點酒味,你有沒有喝?」,原告答稱「有啦,剛就喝 2、3杯」,員警詢問「幾點喝完的?」,原告答稱「9點多 喝的,肚子餓出來吃東西」,員警詢問「所以你是9點多、9 點半就喝完,就睡了?」,原告表示「對呀」,員警表示「 9點半,4點半,這樣嘛7點鐘左右了,所以你是剛起來要吃 早餐就對了?我給你漱個口」,01:21時員警自機車行李箱 取出礦泉水,詢問「吃哪一間?這麼早,4點多」,原告表 示「拒測啦」,員警詢問「直接拒測哦?拒測你知道處罰嗎 ?你可以漱完口再考慮要不要測呀」,原告答稱「沒關係啦 」,員警詢問「不管了,直接拒測了?」,原告表示「對, 拒測」,01:43時至01:57時員警告知「拒測是9萬、扣車 ,各級駕照3年,道路講習」,原告表示「沒關係,那拒測 好了」,01:58時至02:26時員警表示「你漱口完之後說不 定你沒有酒精值呀」,原告仍不以為意,員警表示「這是你 的選擇,我不逼你,你不漱口就算了」,02:37時至04:47 時員警持酒精快速檢知器表示「不然你簡單隔空吹5秒,沒 有數據,顏色而已,你最近的紀錄是103年,現在106年了, 這只是判斷濃度和有沒有而已」,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 沒有惡意,為什麼要吹這個」,另一員警表示「這是感知器 」,員警表示「這是參考啦」,原告即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 氣,員警告知「還是稍微啦,但是還是要看漱口呀,你直接 拒測了,我連給你的機會都沒有」,原告拒測,員警表示「 不要了,真的不要了」並請原告將車箱內貴重物品取出,04 :48時至07:54時員警表示「拒測的罰則是扣車,然後要9 萬,要繳9萬才可以領,然後吊銷」,並詢問原告「你有沒 在開職業貨車」,原告表示「有」,員警復表示「拒測會扣 職業貨車哦,汽機車都扣啦,扣3年哦,拒測是扣各級駕照 ,各級駕照的意思是汽機車都扣3年,你知道我的意思哦? 」,原告表示「我知道,你讓我想一下」,另一員警表示「 你想完再?訴我們要測不測,你要測,看數字」,原告表示
「好啦,不要測」,另一員警表示「駕照要交回來」,員警 表示「職貨也是要扣,你之前法院跟你說什麼,不然你怕成 這樣」,原告表示「我之後是有酒駕啦,遇到了,遇到了也 沒辦法,今天是公司請尾牙,之後肚子餓想出來買吃的」, 員警表示「蔡先生,你考慮清楚就好了,拒測是職業貨車也 會扣照,如果你以職業車為駕駛,這個影響生計是很大的, 如果你只是單純酒後駕駛重機車的話,它再怎麼處罰就只是 ,它只是罰你重機的駕照,它不會去影響你自小客」,原告 表示「問題我現在已經2次了,我現在已經2次了,也是會影 響到」,員警表示「2次只是影響機車而已啦,2次怎會影響 到職業貨車咧?你怎麼扣都是機車,拒測你連開貨車都不行 」,08:17時至10:33時員警詢問「你平時是做什麼行業的 ?」,原告答稱「貨運司機,我現在考慮的觀點就是說,如 果摩托車扣走沒關係,我可以開計程車上班,我如果大貨車 牌一樣被扣走的話,我會處理,我若拒測,我留那牌,我可 以賺錢,但是我現在如果吹沒過,那牌我沒辦法留」,另一 員警表示「你若拒測是駕照都交出去哦」,原告詢問「機車 駕照?」,另一員警表示「對,機車駕照」,原告詢問「那 汽車呢?」,員警表示「拒測的話是汽機都扣,你如果單純 測下去超過,它怎麼罰都是罰你駕駛的那一個,就是你是騎 機車嘛」,原告表示「我如果測下去的話,汽機車都會扣, 然後」,員警表示「沒有啦」,原告詢問「我現在如果測不 過的話是單純機車而已?」,員警表示「對」,原告表示「 我知道你意思,反正如果拒測的話,大貨車駕照也沒了,如 果測的話就…」,員警表示「賭一把看會不會過」,10:39 時至12:37時員警請同仁查詢駕駛重機車再犯的話還是扣重 機,會不會牽連自小客,原告表示「我現在問題在這邊,我 在考慮我是第3次」,員警表示「在還沒抓那麼嚴之前,6次 左右才會關,你才3次而已,你算一半而已,怎麼樣都是罰 而已」,另一員警表示「第3次也是罰錢,再怎麼扣都是扣 機車」,12:50時員警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另一員警表 示「你先漱口,我再用感知器給你測一次,有就有,沒有就 沒有」,原告漱口,員警表示「你按出來就不能後悔囉」, 14:10時至17:17時原告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氣,員警表示 「綠燈沒有,還是有,現在的法規是0.17以下不處罰,還是 有酒精值,但是合法範圍,0.18到0.24開單、扣車、吊照及 道路講習,0.25以上公共危險罪,拒測就是最高額9萬嘛, 扣車子,吊銷各級駕照3年,然後道路講習」,原告詢問「 像我們這種狀況被吊銷了?」,員警表示「就沒差呀,你的 重機駕照吊銷就吊銷了,就可以累加吧,它的管轄是監理站
,因為其實你也是在期間」,原告詢問「所以說我現在如果 拒測的話,就是說判完之後我才能把車領回,是這意思嗎? 」,員警詢問「拒測哦?繳錢就可以了,9萬又無照」,原 告表示「沒關係,我拒測就好,不好意思,麻煩你」,員警 表示「拒測哦?真的哦?你以職貨為業的話,拒測會扣貨車 哦」,原告表示「沒關係,阿就已經知道測不過了,我若測 了就來不及了,我是覺得我測不過」,員警表示「測了,怎 麼樣都是扣重機車,拒測就是連職貨都扣」,原告詢問「要 是我現在測不過的話,2個一起扣嗎?」,另一員警表示「 沒有啦,扣1樣而已,跟你說扣機車而已」,17:18時至22 :09時原告仍不停詢問拒測及第3次酒駕之後果,22:11時 至23:29時員警表示「這樣子如果你若一直再這種無限循環 的話,我問你3次,麻煩你就給我決定,如果你不決定,還 是在遲疑的話,那不好意思,我直接給你用消極不配合,叫 做拒測好不好,那個不需要你同意,你扣牌了那你是自己要 負責的…測下去扣機車牌,不測的話扣職貨牌」,23:41時 員警提示新吹嘴,25:38時員警表示「酒測器現在做歸零」 ,25:54時酒測器發出「嗶」聲,26:18時至26:25時員警 告知「深呼吸,含住吹嘴,持續吹氣5秒鐘以上,持續吹氣5 秒鐘以上」,26:46時原告表示「拒測,謝謝」,26: 48時員警詢問「拒測哦?」,原告點頭,27:09時至29:05 時員警表示「我第二次跟你說,錢的部分不是重點,拒測扣 職貨牌,第二次讓你知道,你不要到時候去申訴說我們沒跟 你講,你拒測的話是職業貨車、自小客車跟重機車都扣囉, 你現在的重機車已經扣了」,原告詢問「牌就會不見?」, 員警表示「扣3年吶,拒測扣3年」,原告詢問「我現在拒測 ,我是3年後才能開大貨車嗎?」,員警表示「對,3年後」 ,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想一下」,員警表示「你至少跟 我講3次拒測了,你自己親口跟我講,我就直接按下去,按 下去之後你就沒有後悔的餘地」,原告表示「拒測」,員警 表示「扣職貨牌哦,我第3次跟你講」,原告答稱「謝謝, 我相信我沒有別條路可以走,我測了我知道我一定不會過的 」,29:41時酒測器發出「嗶」聲等情。
㈦從上揭影片影示,原告駕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易生危害且 原告亦自承有飲用酒類,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原告自有配 合酒測之義務。原告經員警告知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表明 拒測,依前揭函釋意旨,認原告拒絕酒測之事實甚明,被告 依「處理細則」附件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
裁罰基準內容,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 參加道安講習,並無違誤。至於原告主張吊銷職業大貨車駕 駛執照將影響生活等語,雖有可憫之處,惟被告依法加以裁 罰,且無裁量空間,實礙難照其所請辦理等語;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 受第1項(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 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第1項第1款前段、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及第68條第 1項所明定。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記載之事實,有舉發機關第GL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機關106年1月26 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060005149號函、現場採證光碟及原處分 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3-24頁),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故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經警攔查後,確 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以上開情詞主張原處分違誤,應予撤銷云云。然查: ⒈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違規現場錄影採證光碟,製 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0-32頁),勘驗結果 為:(檔案名稱:0000000.0507.MOV) ①畫面長度00:00至01:09時,員警攔查原告,並於詢問 原告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後,表示「怎麼味道有點酒味, 你有沒有喝?」,原告答稱「有啦,剛就喝2、3杯」, 員警詢問「幾點喝完的?」,原告答稱「9點多喝的, 肚子餓出來吃東西」,員警詢問「所以你是9點多、9點 半就喝完,就睡了?」,原告表示「對呀」,員警表示 「9點半,4點半,這樣嘛7點鐘左右了,所以你是剛起 來要吃早餐就對了?我給你漱個口」。
②01:21時員警自機車行李箱取出礦泉水,詢問「吃哪一 間?這麼早,4點多」,原告表示「拒測啦」,員警詢 問「直接拒測哦?拒測你知道處罰嗎?你可以漱完口再 考慮要不要測呀」,原告答稱「沒關係啦」,員警詢問 「不管了,直接拒測了?」,原告表示「對,拒測」,
01:43至01:57時員警告知「拒測是扣車、9萬,各級 駕照3年,道路講習」,原告表示「沒關係,那拒測好 了」,01:58時至02:26時員警表示「你漱口完之後說 不定你沒有酒精值呀」,原告仍不以為意,員警表示「 這是你的選擇,我不逼你,你不漱口就算了」。 ③02:37至04:47時員警持酒精快速檢知器表示「不然你 簡單隔空吹5秒,這個沒有數據,顏色而已,你最近的 紀錄是103年,現在106年了,這只是判斷濃度和有沒有 而已」,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沒有惡意,為什麼要 吹這個」,另一員警表示「這是感知器」,員警表示「 這是參考啦」,原告即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氣,員警告 知「還是稍微啦,但是還是要看漱口呀,你直接拒測了 ,我連給你的機會都沒有」,原告拒測,員警表示「不 要了,真的不要了」並請原告將車箱內貴重物品取出。 ④04:48至07:54時員警表示「拒測的罰則是扣車,然後 要9萬,要繳9萬才可以領,然後吊銷」,並詢問原告「 你有沒在開職業貨車」,原告表示「有」,員警復表示 「拒測會扣職業貨車哦,汽機車都扣啦,扣3年哦,拒 測是扣各級駕照,各級駕照的意思是汽機車都扣3年, 你知道我的意思哦?」,原告表示「我知道,你讓我想 一下」,另一員警表示「你想完再告訴我們要測不測, 你要測,看數字」,原告表示「好啦,不要測」,另一 員警表示「駕照要交回來」,員警表示「職貨也是要扣 ,你之前法院跟你說什麼,不然你怕成這樣」,原告表 示「我之後是有酒駕啦,遇到了,遇到了也沒辦法,今 天是公司請尾牙,之後肚子餓想出來買吃的」,員警表 示「蔡先生,你考慮清楚就好了,拒測是職業貨車也會 扣照,如果你以職業車為駕駛,這個影響生計是很大的 ,如果你只是單純酒後駕駛重機車的話,它再怎麼處罰 就只是,它只是罰你重機的駕照,它不會去影響你自小 客」,原告表示「問題我現在已經2次了,我現在已經2 次了,也是會影響到」,員警表示「2次只是影響機車 而已啦,2次怎會影響到職業貨車咧?你怎麼扣都是機 車,拒測你連開貨車都不行」。
⑤08:17至10:33時員警詢問「你平時是做什麼行業的? 」,原告答稱「貨運司機,我現在考慮的觀點就是說, 如果摩托車扣走沒關係,我可以開計程車上班,我如果 大貨車牌一樣被扣走的話,我會處理,我若拒測,我留 那牌,我可以賺錢,但是我現在如果吹沒過,那牌我沒 辦法留」,另一員警表示「你若拒測是駕照都交出去哦
」,原告詢問「機車駕照?」,另一員警表示「對,機 車駕照」,原告詢問「那汽車呢?」,員警表示「拒測 的話是汽機都扣,你如果單純測下去超過,它怎麼罰都 是罰你駕駛的那一個,就是你是騎機車嘛」,原告表示 「我如果測下去的話,汽機車都會扣,然後」,員警表 示「沒有啦」,原告詢問「我現在如果測不過的話是單 純機車而已?」,員警表示「對」,原告表示「我知道 你意思,反正如果拒測的話,大貨車駕照也沒了,如果 測的話就…」,員警表示「賭一把看會不會過」。 ⑥10:39至12:37時員警請同仁查詢駕駛重機車再犯的話 還是扣重機,會不會牽連自小客,原告表示「我現在問 題在這邊,我在考慮我是第3次」,員警表示「在還沒 抓那麼嚴之前,6次左右才會關,你才3次而已,你算一 半而已,怎麼樣都是罰而已」,另一員警表示「第3次 也是罰錢,再怎麼扣都是扣機車」,12:50時員警提供 礦泉水給原告漱口,另一員警表示「你先漱口,我再用 感知器給你測一次,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原告漱口 ,員警表示「你按出來就不能後悔囉」,14:10時至17 :17時原告對酒精快速檢知器吹氣,員警表示「綠燈表 示沒有,還是有啦,現在的法規是0.17以下不處罰,還 是有酒精值,但是合法範圍,0.18到0.24開單、扣車、 吊照及道路講習,0.25以上公共危險罪,拒測就是最高 額9萬嘛,扣車子,吊銷各級駕照3年,然後道路講習」 ,原告詢問「像我們這種狀況被吊銷了?」,員警表示 「就沒差呀,你的重機駕照吊銷就吊銷了,就可以累加 吧,它的管轄是監理站,因為其實你也是在期間」,原 告詢問「所以說我現在如果拒測的話,就是說判完之後 我才能把車領回,是這意思嗎?」,員警詢問「拒測哦 ?繳錢就可以了,9萬又無照」,原告表示「沒關係, 我拒測就好,不好意思,麻煩你」,員警表示「拒測哦 ?真的哦?你以職貨為業的話,拒測會扣貨車哦」,原 告表示「沒關係,阿就已經知道測不過了,我若測了就 來不及了,我是覺得我測不過」,員警表示「測了,怎 麼樣都是扣重機車,拒測就是連職貨都扣」,原告詢問 「要是我現在測不過的話,二個一起扣嗎?」,另一員 警表示「沒有啦,扣一樣而已,跟你說扣機車而已」, 17:18時至22:09時原告仍不停詢問拒測及第3次酒駕 之後果,22:11至23:29時員警表示「這樣子如果你若 一直再這種無限循環的話,我問你3次,麻煩你就給我 決定,如果你不決定,還是在遲疑的話,那不好意思,
我直接給你用消極不配合,叫做拒測好不好,那個不需 要你同意,你扣牌了那你是自己要負責的…測下去扣機 車牌,不測的話扣職貨牌」。
⑦23:41時員警提示新吹嘴,25:38時員警表示「酒測器 現在做歸零」,25:54時酒測器發出「嗶」聲,26:18 時至26:25時員警告知「深呼吸,含住吹嘴,持續吹氣 5秒鐘以上,持續吹氣5秒鐘以上」,26:46時原告表示 「拒測,謝謝」,26:48時員警詢問「拒測哦?」,原 告點頭,27:09至29:05時員警表示「我第二次跟你說 ,錢的部分不是重點,拒測扣職貨牌,第二次讓你知道 ,你不要到時候去申訴說我們沒跟你講,你拒測的話是 職業貨車、自小客車跟重機車都扣囉,你現在的重機車 已經扣了」,原告詢問「牌就會不見?」,員警表示「 扣3年吶,拒測扣3年」,原告詢問「我現在拒測,我是 3年後才能開大貨車嗎?」,員警表示「對,3年後」, 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想一下」,員警表示「你至少 跟我講3次拒測了,你自己親口跟我講,我就直接按下 去,按下去之後你就沒有後悔的餘地」,原告表示「拒 測」,員警表示「扣職貨牌哦,我第3次跟你講」,原 告答稱「謝謝,我相信我沒有別條路可以走,我測了我 知道我一定不會過的」,29:41時酒測器發出「嗶」聲 。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攔查原告後,發現原告有飲酒 徵兆,原告坦承飲酒,員警進而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 時,原告選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員警依規定告知拒 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法律效果後(包括吊銷職業大 貨車駕駛執照),原告仍堅決選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檢定,從而,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騎乘系爭機車且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 規,被告進而對原告做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有據。 ⒊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業於94年12月14日修正 ,並自95年3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 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之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則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 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 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立法理由略以: 「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
爰修正之。」(見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70期院會紀錄第 138頁)。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 僅將原條文中之「吊扣或」3字刪除及前開立法意旨,可 知立法者真意在於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者, 仍維持一併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是該條已經 考量人民工作、生活及人格自由發展,而禁止受吊銷駕駛 執照之人於3年內再次考領駕駛執照,亦與該處分所追求 之公共利益,即用路大眾之用路安全具關聯性,該處分所 侵害之工作權亦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其手段與目的間無 違反比例原則。又汽車駕駛執照區分為輕型機車、重型機 車、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駛執照等,並於 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再區分普通及職業部分,此係因應車 輛分類所為之區分,各類駕駛執照應考資格雖有不同之經 歷需求,但其考驗及格,獲准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則為一 致,亦即經處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不論是否為取得較高 等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均無可持其他等級車種駕駛執照 再駕車行駛於道路之權利。準此以觀,倘有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致須接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 乃其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 較大之影響,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吊銷其 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 權利,乃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 同而有所差異。
⒋原告既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屬實,並遭 警舉發,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及第4項前段等規定吊銷原告持有之駕駛執照,依 同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自包含原告所執有各級車類之駕 駛執照,洵屬於法有據。至於原告表示如受吊銷職業大貨 車駕駛執照之處罰,會影響生計等語,雖非無可憫之處, 然原告既有上開重大違規行為,即應依前揭規定裁處,尚 難據此作為免責或改罰之事由,本院亦無任何裁量免罰之 餘地,是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確有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項前段等規定,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於法均無 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㈥本件第一審原告預納之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文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