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5號
TCDV,106,除,95,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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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九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國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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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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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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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105年9月5日 │40,357元 │TCB1529810 │ │
│ │林聞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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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