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被 告 振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銀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價金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617元,該裁定已於 106 年3 月3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繳費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附卷可參,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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