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紀炳焜
紀成彥
陳映嫚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正二
被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 月1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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