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裕仁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如音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8日
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84,981元(計算式:1,0
93,997元-909,016元=184,981元),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聲明184,981元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