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4號
TCDV,106,訴,354,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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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范振鐘
被   告 真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連慶
被   告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387,2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795,75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真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真安公司)於民國 105年5月13日以被告高連慶吳佳鴻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申請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訂立授信契約 書,雙方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5年5月17日起至106年5 月17日止,於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2,976,645元,其中 969,57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4月29日 止,約定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45%機動計息,目 前為3.52%;另2,007,075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5日起 至106年1月1日止,約定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45 %機動計息,目前為3.52%。以上借款均約定逾期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 有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一次清償。詎被告真安公司自105年12月31日起即 不依約定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至今尚欠 原告本金2,387,2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受償,為此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 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動用額度申請 書、交易明細查詢、利率查詢表、催告書等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本件被告高連慶吳佳鴻既受邀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前述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 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 1 │96萬9,570元 │自105年12 │ │自10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3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清償日止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3.52%│ │
├──┼───────┼─────┤ ├──────────────┤
│ 2 │141萬7,696元 │自106年1月│ │自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8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償日止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合計│238萬7,2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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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