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2號
TCDV,106,訴,152,201703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劉黃素英
訴訟代理人 劉擇昌
被   告 劉家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國權
      巫梣琳
被   告 劉雨宏
兼法定代理 盧一秀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