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6號
TCDV,106,補,586,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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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林寶蓮
上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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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