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向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而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惟被告艾而企業顧問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
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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