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2號
TCDV,106,補,582,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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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向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而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惟被告艾而企業顧問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
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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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而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