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王崎生
江主恩
何長軒
林宏洋
林靖棠
林榮凱
邱俊儀
唐世麒
陳榮樁
黃孝安
楊永明
楊清濱
盧俊呈
謝子暄
黃以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起訴聲
明欄內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起訴狀附表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234萬86
97元;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二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
戶。」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附表二所載,為73萬3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08萬259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萬7192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
延長工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共1234萬8697元,性質
上屬給付工資之訴,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068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萬0340元。
(三)是以,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7192元,扣除上述
暫免徵收之6萬0340元後,應先行徵收6萬685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萬6852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