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5號
TCDV,106,補,575,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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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王崎生
      江主恩
      何長軒
      林宏洋
      林靖棠
      林榮凱
      邱俊儀
      唐世麒
      陳榮樁
      黃孝安
      楊永明
      楊清濱
      盧俊呈
      謝子暄
      黃以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起訴聲
   明欄內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起訴狀附表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234萬86
   97元;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二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
   戶。」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附表二所載,為73萬3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08萬259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萬7192元。
(二)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
   延長工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共1234萬8697元,性質
   上屬給付工資之訴,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068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萬0340元。
(三)是以,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7192元,扣除上述
   暫免徵收之6萬0340元後,應先行徵收6萬685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萬6852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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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