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2號
TCDV,106,補,572,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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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潘珊彤
原告與被告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簽章,若委任潘珊彤為訴訟代
  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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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