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潘珊彤
原告與被告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簽章,若委任潘珊彤為訴訟代
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