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35號
TCDV,106,補,535,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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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郭洸洋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能暢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陳明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主
 張之通行範圍(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雖記載「如附圖1 所示A
 部分土地」,惟原告所提附圖1並無「A部分土地」之標示)。
依前項主張之通行範圍自行估算面積,再乘以系爭土地最新之
 公告土地現值,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確定面積待將來地政機關測量後,如有短少,
 再行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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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能暢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