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王玉珍
法定代理人 魏富中
被 告 魏明珠
被 告 魏還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