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英、陳柏丞、陳蕙芷、陳蕙苹、陳蕙萱、陳
月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萬0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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