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4號
TCDV,106,補,434,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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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被   告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萬67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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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