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被 告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萬67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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