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1號
TCDV,106,補,431,201703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黃安囡
被   告 劉信良
      劉虹均
      林詳欽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第
  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且被告應將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為新臺幣(下同) 1280萬元(250萬元+240萬元+150
  萬元+250萬元+240萬元+150萬元=1280萬元), 惟系爭
  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 189萬3646元(詳如附表二),是依前
  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89萬364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 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附表一
┌─┬─────┬────┬───────┬─────┬───────────┐
│編│擔 保 物 │抵押權人│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額│抵押權登記日期及字號 │
│號│     │    │       │(新台幣)│           │
├─┼─────┼────┼───────┼─────┼───────────┤
│1 │土地:  │劉虹均 │10萬分之1236 │250萬元  │105年8月8日      │
│ │臺中市北屯│    │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普│
│ │區文北段15│    │       │     │登字第144610號    │
│ │3地號   ├────┼───────┼─────┼───────────┤
│ │     │林詳欽 │10萬分之1236 │240萬元  │105年8月8日      │
│ │     │    │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普│
│ │     │    │       │     │登字第144620號    │
│ │     ├────┼───────┼─────┼───────────┤
│ │     │劉虹均 │10萬分之1236 │150萬元  │105年8月8日      │
│ │     │    │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普│
│ │     │    │       │     │登字第144630號    │
├─┼─────┼────┼───────┼─────┼───────────┤
│2 │土地:  │劉虹均 │10萬分之1236 │250萬元  │105年8月8日      │
│ │臺中市北屯│    │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普│
│ │區碧柳段16│    │       │     │登字第144750號    │
│ │2地號   ├────┼───────┼─────┼───────────┤
│ │     │林詳欽 │10萬分之1236 │240萬元  │105年8月8日      │
│ │     │    │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普│
│ │     │    │       │     │登字第144760號    │
│ │     ├────┼───────┼─────┼───────────┤
│ │     │劉虹均 │10萬分之1236 │150萬元  │105年8月8日      │
│ │     │    │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普│
│ │     │    │       │     │登字第144770號    │
└─┴─────┴────┴───────┴─────┴───────────┘
附表二
┌─┬────────────────┬──────────────────┐
│編│   擔   保   物     │   擔  保  物  價  額    │
│號│                │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87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 │                │2萬5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
│ │                │之1236=89萬9567元         │
├─┼────────────────┼──────────────────┤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001.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 │                │2萬6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
│ │                │之1236=99萬4079元         │
├─┼────────────────┼──────────────────┤
│ │    合   計        │189萬3646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