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九七號
原 告 永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零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伸讚機械公司(下稱深讚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底至九十年中陸續 交付如附表所示由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九十萬五千八百五十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予原告公司以支付貨款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雖辯稱其係原告公司員工,係原告授意被告簽發支票,屆時再由原告存款入 被告戶頭兌現,然被告所述之事係後來伸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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