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10號
TCDV,106,補,410,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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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介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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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