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4號
TCDV,106,補,404,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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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楊介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7,82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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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