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873,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6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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