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林宏彥
被 告 林士新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因兩造對於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 段00000 ○00000 號即臺中市○區○○段○○段
000 ○000 ○號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未有贈與之合
意,故被告應將於民國85年5 月9 日以贈與為原因之登記塗
銷並將系爭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等語。原告起訴時雖
未陳報系爭房屋之客觀交易價值,然依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房
屋稅籍證明書所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 段00000
○00000 號等房屋於105 年度課稅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
44萬6,200 元,是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暫予核定為89萬2,400 元(計算式:44萬6,200 元+
44萬6,200 元=89萬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