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5號
TCDV,106,補,355,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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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張可佳
原   告 張仁權
原   告 張仁墩
原   告 張可享
原   告 張綉汶
原   告 張婉絹
原   告 張婉姿
原   告 張吟綾
原   告 張澄璿
原   告 張子騫
被   告 張紘瑞
被   告 劉張霞
被   告 張武森
被   告 張樁烈
被   告 張樁煒
被   告 王張素華
被   告 張容甄
被   告 張素珍
被   告 伊藤芳華
被   告 張志豪
被   告 張志綱
被   告 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萬0700元【即依據10
6年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證明書所載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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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