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思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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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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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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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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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
│ 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
│ 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
│ 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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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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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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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
│ 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
│ 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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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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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請說明債務人並未負擔扶養任何親屬之費用,為何卻積欠大│
│ 筆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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