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19號
TCDV,106,消債補,19,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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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阿琴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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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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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
│ 紙張)。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九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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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