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8號
TCDV,106,法,18,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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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焜耀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會 議紀錄影本、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 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 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 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 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 ,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關於董事遴選程序、第9條 常務董事廢立、第10條董事長推選程序、第23條各組組別 更改等規定,堪認屬於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 ,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該財團法 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關於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基金會緣起、基金會宗旨、基金會組織 架構圖等事項,惟上開事項均非屬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內 容;另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0條,增補漏字「業」



1字,此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 無涉。前開聲請變更事項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 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 聲請之列。又此部分事項均屬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 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 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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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