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34號
TCDV,106,家訴,34,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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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                                          
反請求原告 柯淇玲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被告李宇民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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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