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
反請求原告 柯淇玲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被告李宇民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