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41號
TCDV,106,婚,14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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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41號                                          
原   告 蘇佑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如婉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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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