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535號
TCDV,106,司聲,535,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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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陳守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麗珠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林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
   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對
   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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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