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526號
TCDV,106,司聲,526,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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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宏明
相 對 人 周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依通說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 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返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 字第84號之擔保金,惟查該擔保提存事件之命供擔保法院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合法。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所為聲請,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如主文 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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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