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74號
TCDV,106,司聲,374,201703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陳姬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相對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
     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
     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