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陳姬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相對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
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
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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