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630號
FSEV,90,鳳簡,630,200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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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三О號
  原   告 宏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高雄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陸續委託原告代辦其進出口報關 手續,至同年二月十三日止,共積欠原告代付費用及手續費計新台幣(下同)一 十九萬元零二百七十八元,有對帳單一紙及收費通知單六紙可稽,詎料原告屢向 被告提示催討,均無效果,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惟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確實有欠原告上開款項,目前無力清償,有經 屏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帳單一紙、收費通知單六紙為證,經核相符 ,而本件有經屏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亦據原告陳述明確,是被告 尚難以目前無力清償,而卸免其應負之代墊款責任,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委任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代墊款壹拾玖萬零貳佰柒拾捌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葛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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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