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70號
TCDV,106,司聲,270,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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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盛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浚銘
相 對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五年度存字第四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49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 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45號提存事件提 存後,向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 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工程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分別核發扣押命令、函囑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助第3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聲 請人主張嗣已於105年12月20日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 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英才郵局存證信函第68號通知定二十 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仍未行使,為 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 第2499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45號提存書 、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2號執行命令及通知、台中英才 郵局存證信函第68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查依本院105年 度司執全字第22號執行事件卷附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撤回假 扣押執行狀、105年12月30日通知,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 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工程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假扣押 標的關於存款債權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105 年1月12日核發之扣押命令,另就工程款債權部分,經本院1 05年度司執字第38181號執行事件調卷執行函囑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助字第147號執行事件執行,由該院併 入另案104年度司執助字第431號執行事件分配,已定105年 12月6日分配完竣,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 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6年1月13日 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年3月3日宜院平文字第1060000244號函為憑。是依首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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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