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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1036號
FSEV,90,鳳簡,1036,200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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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正俊
  送達代收人 王永東
  被   告 甲○○即宏裕塑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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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