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832號
TCDV,106,司票,1832,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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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明煌何慈珍施百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記載請求之本票面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請求事項原因事實記載面額30萬,狀附本票
  面額為35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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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