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642號
TCDV,106,司票,1642,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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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陳柏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瞿述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本代替)。
  ㈡陳報本件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㈢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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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