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陳柏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瞿述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本代替)。 ㈡陳報本件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㈢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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