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聲 請 人 黄明雪 寄臺中郵政65之930信箱代 理 人 李家芳 寄臺中郵政65之930信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界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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