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564號
TCDV,106,司票,1564,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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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鄧哲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宜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之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
  信函方式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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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