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聲 請 人 鄧哲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宜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之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 信函方式提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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