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480號
TCDV,106,司票,1480,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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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星馬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德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邱德祜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查報提示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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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馬泰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