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好功夫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林尚玉
訴訟代理人 翟威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原告之真正名稱,並提出原告之商業登
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