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聯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功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保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面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700,000元,請求事項記載「就70萬其中243,000元」准
予強制執行,二者記載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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