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林榮鐳
相 對 人 林阿通即林春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春田即林春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秀霞即林春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秀緞即林春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月裡即林春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阿滿即林春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拍 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 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 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 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 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債務人即案外人林春鍊於民國101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林阿通、林春田、林秀霞、林秀緞、林月裡、林阿滿,故 案外人林春鍊之遺產應由林阿通等六人繼承,繼承人雖未就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 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 響本件聲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林 阿通等六人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案外人林春鍊於民國91年11月 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元,未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另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1年11月14日、到期日民國94年11月 13日、面額36萬元本票一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而債務人即案 外人林春鍊於民國101年2月25日死亡,惟附表之抵押物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此有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 、最新土地謄本、本院案件查詢表在卷可參。
四、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
,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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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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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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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龍井區 │南寮 │ │0337-0000 │1127.13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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