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9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對 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括借款 、透支、墊款、票據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2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權利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5.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管理 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瑞鴻,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洪瑞鴻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80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至民國134年12月30 日,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15,404,9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霧峰區農會信用 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烏日區 │新喀哩│ │0244-0000 │394.22 │ 19分之1 │
├─┼───┼────┼───┼───┼──────┼─────┼──────┤
│2│臺中 │烏日區 │新喀哩│ │0252-0000 │115.27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0117-│地號:臺中市烏 │住家用 │總面積:205.40 │陽台:8.44 │ 全部 │
│ │000 │日區新喀哩段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0252-0000 │層數:004層 │ 一層:53.89│ │ │
│ │ ├───────┤ │ 二層:56.32│ │ │
│ │ │臺中市烏日區溪│ │ 三層:56.32│ │ │
│ │ │南路三段55巷13│ │ 四層:38.87│ │ │
│ │ │弄17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