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5號
TCDV,106,司拍,35,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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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 對 人 陳志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志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9月12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志潭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0年9月20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 9月20日起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111,088元及利 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 、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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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後壠子│148-3 │1,693.00 │1000000分之 │
│ │ │ │段 │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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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臺中 │西區 │後壠子│148-96 │1,271.00 │1000000分之 │
│ │ │ │段 │ │ │2500 │
├─┼───┼────┼───┼─────────┼─────┼──────┤
│⒊│臺中 │西區 │後壠子│149-6 │4.00 │1000000分之 │
│ │ │ │段 │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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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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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6│臺中市西區後壠│住家用、鋼筋混│14層 │陽台:4.80 │全部 │
│ │ │子段148-3、148│凝土造、15層 │:63.45 │ │ │
│ │ │-96、149-6地號│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民權│ │ │ │ │
│ │ │路185號14樓之 │ │ │ │ │
│ │ │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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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5832建號,6,431.7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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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