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4號
TCDV,106,司拍,34,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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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 對 人 陳志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志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民國91年4月29日至121年4月29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嗣相對人陳志潭於①91年5月3日②101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1,5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1年5月3 日②106年9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 人自①105年9月3日②105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699,9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 據影本2份、授信約定書影本3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里區 │大峰 │ │534 │63.93 │全部 │
├─┼───┼────┼───┼───┼──────┼─────┼──────┤
│2 │臺中 │大里區 │大峰 │ │535 │10.6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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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 │ │ │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
│ │建號│--------------│材料及房屋層數 │樓 層 面│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及用途 │ 範圍 │
├─┼──┼───────┼────────┼────┼─────┼────┤
│1│74 │臺中市大里區大│002層加強磚造、 │一層 │陽台3.60 │全部 │
│ │ │峰段534地號 │店鋪、住房 │45.00 │ │ │
│ │ ├───────┤ │二層 │ │ │
│ │ │臺中市大里區草│ │60.75 │ │ │
│ │ │湖路139號 │ │騎樓 │ │ │
│ │ │ │ │15.75 │ │ │
│ │ │ │ │合計 │ │ │
│ │ │ │ │12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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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