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許智凱
法定代理人 黃群傑
相 對 人 莊詠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2月26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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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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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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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南區 │樹子腳│ 1637-4 │4,761.00│30000分之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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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 南區 │樹子腳│ 1637-8 │ 6.00 │30000分之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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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 │
│ │建號│--------------│材料及房屋層│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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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7│臺中市南區樹子│住家用、鋼筋│十二層:62.56│陽台:10.60│3分之1 │
│ │ │腳段1637-4地號│混凝土造、12│合計:62.56 │ │ │
│ │ ├───────┤層 │ │ │ │
│ │ │臺中市南區復興│ │ │ │ │
│ │ │北路511號12樓 │ │ │ │ │
│ │ │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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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樹子腳段3352建號,面積4,561.7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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