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吳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樂健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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