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聲 請 人 鄭錫欽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請確認系爭二張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及付款行庫為何?㈡請具狀載明票據喪失經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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