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傅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
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
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
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㈢相對人至民國94年11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65,176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57,743元為自民國93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94年
11月18日止之消費款,4,483元為循環利息、2,950元為違
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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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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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傅子成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774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9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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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子成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57743 │ │月19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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