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湘芸即黃桂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就聲請人請求自104年9月1日以後
逾越年息15%之遲延利息部分,因違反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
新增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
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
週年利率15%,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
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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